公告日期:2026-01-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5、由于标的公司存在境外子公司,上市公司聘请 L.A. Commercial Attorney,
a Professional Law Corporation.美国律师,出具关于标的公司的美国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三方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美国律师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述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范 哲 张信哲 商钊轶
许 亮 周 洋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玉海 熊 浪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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