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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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友车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泸定路 276 弄 1 号 1 楼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法
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
以及《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3 月 27 日,友车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5 年 3 月 29 日,友车科技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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