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至少一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为:
(一)有权查阅与开展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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