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所就发行人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统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有关重大事项、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 4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针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予以重复说明。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3年、2024年、2025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为“已出具律师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
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更新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5
第二部分关于补充核查 ......7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5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5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4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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