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
问询函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4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要求,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发行人”或“公司”)会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核查,作如下回复,请予审核。
本回复中所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注明外,与其在《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含义相同。
本问询函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 含义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内容
本回复中若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目录...... 2
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 ...... 3
问题 2:关于经营情况等 ...... 54
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为选冶药剂再扩建项目(一期)、年产100000 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选冶药剂再扩建项目(一期)项目拟在现有产能基础上扩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实现年产 5000吨选冶药剂,实施主体龙立化学为公司 2024 年收购,尚未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3)年产 100000 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建成后将达到 100000 吨/年高效浮选药剂产能,产品属于扩展公司现有浮选药剂产品矩阵,全资子公司龙立化学已完成小批量浮选药剂产品复配,并已实现少量销售。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的区别和联系,结合公司募投项目产品所涉领域的收入发展趋势、业务稳定性和成长性等说明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结合公司技术及人员储备、土地等相关手续办理进展、原材料及设备采购稳定性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未由龙立化学实施的主要考虑;(3)结合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募投项目产品现有及扩产产能、下游市场空间、竞争优劣势、客户储备、在手及意向订单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及相关的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是否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5)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6)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中产品单价、销量、成本费用、毛利率等指标选取的主要依据,与现有产品相关指标及同行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本次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6 号》6-2 和 6-4 的规定对土地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事项(5)-(6)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针对以上问题,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之“(一)选冶药剂再扩建项目(一期)”之“7、项目土地”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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