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四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赛恩斯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6年4月9日下发了《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4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赛恩斯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赛恩斯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4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为选冶药剂再扩建项目(一 期)、年产 100000 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选冶药 剂再扩建项目(一期)项目拟在现有产能基础上扩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实现年产 5000 吨选冶药剂,实施主体龙立化学为公司 2024 年收购,尚未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3)年产 100000 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建成后将达到 100000 吨/年高效浮选药 剂产能,产品属于扩展公司现有浮选药剂产品矩阵,全资子公司龙立化学已完成小批 量浮选药剂产品复配,并已实现少量销售。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 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 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的区别和联系,结合公 司募投项目产品所涉领域的收入发展趋势、业务稳定性和成长性等说明募集资金是否 符合投向主业要求,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结合公司技术及人员储备、土地等 相关手续办理进展、原材料及设备采购稳定性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未由龙立化学实施的主要考虑;(3)结合公司 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募投项目产品现有及扩产产能、下游市场空间、竞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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