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选举推荐,并由董事会任命。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当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提名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等渠道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