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股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定义以《上市规则》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当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可以将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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