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应选人数,决定由得票多者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人数、结构等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全部有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四) 被提名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七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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