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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