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时间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 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七)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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