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管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以企业效益、安全、发展三大业绩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生产、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及分管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考虑公司长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与过程相统一的原则;
(五)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规定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规定领取薪酬。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成效等多方面相关,根据当期考核结果统算兑现。
第十二条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水平,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独立董事的职务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按年发放。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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