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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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未信安”)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三未信安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该等文件和口头证言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
题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或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及依据
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4,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 73.33 元/股(含),主要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将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完毕。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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