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六年二月
致: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未信安”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5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文件的副本、扫描件、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和一致。
2、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三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1号)核准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2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三未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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