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1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2
第四章 副总经理职权...... 4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职权...... 4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4
第七章 总经理的解聘...... 6
第八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7
第九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设副总经理若干。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业务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的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十)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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