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 1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4
第五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往来: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公司不得通过延长账期、拖延结算等方式变相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不及时催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催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十)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八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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