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1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4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的执行控制...... 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跟踪与监督...... 5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6
第七章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7
第八章 对参股公司的管理......11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告......11
第十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三)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四)委托理财(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委托贷款;
(五)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或人员)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三)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将其权限范围内的非重要投资事项的决策授权给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授权应明确具体。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的规定;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对于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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