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3
第四章 信息的披露内容及标准...... 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职责......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规定...... 15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16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17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17
第十章 罚则...... 18
第十一章 附则 ......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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