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审部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部门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审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采取回避措施。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胜任能力:
(一)精通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技术;
(二)熟悉公司经营流程、财务原理;
(三)了解管理原则、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 当审计不具备专业领域的知识时,应当拒绝审计要求或请求内部或外部专家的协助。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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