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高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管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发出,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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