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慧辰股份,688500.SH)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京01执4521号之一),因被执行人何侃臣、上海秉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慧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1.64亿元、逾期违约金以及律师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用、仲裁费用。
此次纠纷始于2017年的股权收购交易。过往公告显示,2017年3月,慧辰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48%股权,交易对手方包括上海秉樊前身宁波信厚秉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慧罄前身天津中科信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何侃臣等人,双方约定信唐普华2017-2019年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00万元、1700万元、2200万元,未达标则需现金补偿。
2020年12月,慧辰股份进一步以5676万元现金收购上海慧罄持有的信唐普华22%股权,使得慧辰股份持股比例升至70%,从2020年12月开始信唐普华成为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何侃臣时任信唐普华法定代表人及上海慧罄执行事务合伙人。然而信唐普华未达成承诺业绩,且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核查发现,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20年收购股权时定价也高于公允价值。
2024年5月,慧辰股份因与何侃臣、上海秉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慧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被申请人”)关于业绩补偿款/赔偿款事项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
根据彼时披露的仲裁请求,慧辰股份要求2017-2019年参股期间业绩补偿款4496.18万元,2021-2023年控股期间业绩补偿款为9357.89万元,因虚假陈述需赔偿3410.1万元,除何侃臣已支付业绩补偿金911.82万元外,尚未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其他任何款项。
2024年10月,慧辰股份收到贸仲作出的《裁决书》([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956号,以下简称“《裁决书》”),贸仲已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应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2024年11月,因被申请人未如期履行裁决,慧辰股份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受理并立案,案号为(2024)京01执4521号。
根据最新的《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慧辰股份表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以前年度已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上述案件充分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终结执行程序整体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