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释义...... 2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5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3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4
五、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5
六、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5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6
八、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情况...... 16
九、 结论意见...... 17
第三节 签署页...... 1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茂莱光学 指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计划 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审计报告》 指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苏公
W[2025]A131 号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报告》 指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苏公
W[2025]E103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4 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日 指 日历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
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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