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6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7
三、 结论意见...... 8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茂莱光学 指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计划 划
《激励计划》 指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本次授予 指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条件成就后的授予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审计报告》 指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苏公
W[2025]A131 号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报告》 指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苏公
W[2025]E103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4 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日 指 日历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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