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莱光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茂莱光学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茂莱光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4 号),公司
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2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52,8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061,43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0,738,57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共涉及 5 名股东,持有限售股共计 36,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8.18%,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3 月 9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南京茂莱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4)本企业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东、实际控制人“范一、范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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