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月修订)》《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五)责任承担原则: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的
开展情况,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加强对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做出客观评价。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也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提出投资需求。提出需求前,由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该投资项目可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