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进一步提升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性与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在综合分析经营现状、项目投资计划以及现有融资条件等因素的基础,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超过 2,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
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7、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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