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5年11月2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应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两个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附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等事项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制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设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为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公司内部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核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的全面工作,由总经理提名,审核委员会任免;审核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相关规定,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可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第七条 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如下: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该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二)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六)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配合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
(二)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
(四)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
(六)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七)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八)公司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与内审内控部的职责包括:
(一)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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