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6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共同简称“《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应同时遵守《科创板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两个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
(一)关于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为进行公司证券上市交易的人所知、但若为他们普遍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公司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
(二)避免公司的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的资料;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机构、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境内外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进行推介或通过公关宣传活动与境内外新闻媒体沟通等方式对外公开信息的活动。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证券事务代表/投资者关系经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或根据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的授权从事信息披露事务,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执行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有:需披露信息及相关文件的起草,相关媒体的协调,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日常联系,投资者关系的管理,股东或投资者的调研安排等等。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投资者关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联系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简称为A股。A股指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注册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A股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刊;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和网站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发行的香港上市股份,简称为H股。H股指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公司H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http://www.hkexnews.hk;此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和其他文件需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投资者关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员工;
(四)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单独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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