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辰科技”“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本次交易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而编制的问询回复文件中自行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索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股权收购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数字科技收购马国华、田晓亮、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前海股权、华宇科创、幸福一号、中原前海、朗润创新持有的力控元通60%的股权,交易金额合计为 19,200.00 万元。交易完成后,力控元通将成为索辰科技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根据立信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6 月 30 日,力
控元通 100%股权全部权益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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