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本部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但已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等也应及时报告。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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