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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9:06:04 股吧网页版
正元地信:正元地信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5


证券代码:688509 证券简称:正元地信 公告编号:2025-016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已开庭审理未判决(一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地信”“原告公司”“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款人民币 30,829,659.00 元,及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阜阳市城
乡建设局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8,103,979.16 元。由于本次诉讼审理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的情形,将对应收账款收回当期的净利润产生有利影响;若发生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的情形,将存在部分或剩余未计提部分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阜阳市城乡建设局(曾用名: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阜阳城建局”“被告”)拖欠合同款事项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皖1202民初4986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开庭审理未判决。
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原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汇海中路3号院1号楼-1至9层101内1至6层

法定代表人:辛永祺

被告:阜阳市城乡建设局(曾用名: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所:阜阳市颍州中路306号

负责人:常利华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9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就本诉讼所涉项目(以下称“案涉项目”)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案涉项目期限共计5年360日,其中:建设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60日;运营期为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9,255,800.00元,其中建设费40,955,800.00元;运营服务费38,300,000.00元。支付安排为:案涉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服务费(合同金额的20%,即15,851,160元);之后每隔12个月(运营期第一、二、三、四年)支付服务费(合同金额的15%即11,888,370.00元,减去考核资金后的金额,年考核资金为年均运营服务费的15%即1,149,000.00元,根据考核情况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30日内全额或部分返还);第五年运营服务期满后30日内支付服务费(合同金额的20%即15,851,160元,减去考核资金后的金额)。

原告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于2017年11月3日取得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根据合同约定,案涉项目运营期为2017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2日。案涉项目运营期早已届满,依据合同,被告应支付公司项目建设费及运营费(不含考核金)共计73,510,800.00元,应退还考核金共计5,601,375.00元。截至目前,被告实际支付公司费用共计48,282,516.00元,仍拖欠剩余合同款项30,829,659.00元。

公司多次与被告沟通清偿拖欠工程款事宜,均未得到有效解决,致使公司资金被占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公司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以下全部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30,829,659.00元。

2、判令被告以30,829,659.00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阜阳市城乡建设局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8,103,979.16 元。由于本次诉讼审理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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