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2026 年 4 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股东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范要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职权范围】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议种类与召开时限】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法律意见书】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召集职责】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临时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临时股东会】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请求临时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自行召集的备案与通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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