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全部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具体程序按照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及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存档备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应继续履行忠实义务,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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