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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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 2026〕 0018 号
关于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天微, A
股证券代码: 688511;
巨万里,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超,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侯光莉,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天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巨万里、 张超、 侯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 〔 2026〕 21 号 , 以下简称《警示函》 ) 查明的事实
及相关公告,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
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 2024 年多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358.22 万元, 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十六、
四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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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28 日, 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
期报告更正的公告》 显示,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应收票据账
龄判断有误, 坏账准备计提存在差错, 导致 2024 年度及 2025 年
第一季度、 半年度、 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相关项目列报存在差错。
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其中, 2024 年、 2025 年第一季
度、 2025 年半年度、 2025 年第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调增 304.5 万、 调减 148.7 万、 调减 304.5 万、 调减 304.5
万,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10.44%、 8.58%、 9.88%、 7.42%。
二是公司未在 2024 年半年度、 2024 年年度、 2025 年半年度
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募集
资金购买协定存款产品事项, 同时导致披露的各期末现金管理余
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 2022〕 15
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 2025〕
10 号) 第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 (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第 1.4 条、
第 5.1.1 条、 第 5.1.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5 年 5 月修订) 》 第 1.3 条、
第 5.3.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巨万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张超作为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侯光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根据《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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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函》 认定,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
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4.2.1 条、 第 4.2.4 条、
第 4.2.5 条、 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4.2.1 条、 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巨万里、 时任总
经理张超、 时任财务总监侯光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 向我部提交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
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
及时、 公平、 真实、 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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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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