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及后续管理。本制度所称离职是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现有职务。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职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六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任一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条第(七)项、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或职工代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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