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效益优先,对投资行为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四)注意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然持股数未超过 50%,但可以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
(五)委托理财(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六)委托贷款;
(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对外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出资兴办企业;
2. 公司出资与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法人实体、自然人、经济组织成立合资公司、合作公司或合作开发项目;
3. 公司出资控股或参股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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