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之第三个行权期第二期激励对象
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第三个行权期第二期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受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智微”、“公司”)的委托,作为慧智微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第二期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就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行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基于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严格对相关专业文件、说明和材料载明的内容予以引述,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行权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3 月 29 日,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广州慧智微
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慧智有限”)董事会做出董事会决议,为了达到对核心员工的激励并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期权激励方案:期权预留总额 550 万份,对应行权后 550 万元注册资本,可行权时间为公司上市后,若公司行权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净资产折股、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的,则预留期权份数及对应的行权后可取得注册资本数量将相应调整;期权行权价格为 4 元/注册资本。
(二)慧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对于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并制定了完整的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2021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获授公司股票期权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议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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