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科学管理水平,确保总经理及其他经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总监1名。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免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经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熟悉公司所涉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行业的基本知识、准确把握行业发展动态;
(三)具备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控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交流沟通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经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经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前述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经理人员候选人存在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经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经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经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经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但由经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经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经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