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相关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
范措施。对外担保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