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或合并范围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即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审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审查,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制定具体薪酬实施和考核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制定、协助组织对被考核对象的考评、薪酬发放等。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投资人提名的外部非独立董事(如有),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也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2、其他外部非独立董事,即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且非由投资人提名的其他外部非独立董事,公司对其发放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3、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领取董事津贴,其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三)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年度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年度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年薪:体现个人技能以及所在岗位的内在价值,反映其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承担的责任大小。
(二)绩效薪酬:是公司为了促进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预定目标而设立的绩效性薪酬。公司根据年度预算设定考核目标,并按照绩效承诺书完成情况兑现其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评价涉及具体财务指标的,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采取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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