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8:16:24 股吧网页版
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为本人所为,
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券交易,不
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
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在按照规定合
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 个月内禁止
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违反前款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次日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次日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
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