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 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
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
兼顾内外部公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
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负责对公司
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薪酬的总额决定机制、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薪酬政策、年度经营目标等因素,科学考虑、合
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公司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工资总额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参
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及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
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和董
事津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享有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
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
津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等)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
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
(一) 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行政职务、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市场
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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