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1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3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4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4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4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5
八、结论意见 ......15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微”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提供的本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一)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或误导。
(二)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本项目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3.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和保证,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必要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项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就本项目的下列事项,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一)公司的基本信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0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3]20 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并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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