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帮助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性原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完整、准确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公司除商业机密以外的相关信息;但是在组织投资者见面会、介绍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思路、进行业绩推介等活动时,避免出现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避免向来电、来函或者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将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基金经理;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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