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性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为独立董事。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如董
事长并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小组成员无须是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与 ESG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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