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证券
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治理、市值管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等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或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
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
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
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四)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
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
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时,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 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市值管理,协调组织市场推介,负责来访接
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推介宣传活动,对资本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
(七)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主要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
事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八) 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九) 协调向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协
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上交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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