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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8:35:44 股吧网页版
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根据公司战略,由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所有由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企业收购、兼并;

(四)收购对公司发展有利的资产;

(五)股票、基金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它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权利;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按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另行制定的相关制度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委派到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派驻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建立相应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最高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如下:

(一)负责董事会、股东会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议;

(二)监督投资项目的工商登记;

(三)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股东、公司法律顾问、中介机构的联络、沟通;
(四)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的买卖。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的控制管理。

第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规定办理审批而擅自对外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对外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对外投资损失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尚未达到前条标准的对外投资,如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由董事会审批。其余非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尚未达到前条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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