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若公司存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的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