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股东葛志勇、李文、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奥特维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葛志勇
葛志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202111970********。
(2)葛志勇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葛志勇为奥特维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葛志勇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葛志勇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2、李文
李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4107221970********。
(2)李文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李文为奥特维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李文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李文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3、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登记证书编号 91320200339250682N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5 日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3 号
经营范围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
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奥特维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葛志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为奥特维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奥特维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特维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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