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一)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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